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22條
申請輸歐盟漁獲證明書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其可追溯至經營者之買賣流程紀錄及相 關交易證明資料。

二、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運輸單據影本。

三、該批漁獲物或漁產品已請領捕撈合法證明書者,其捕撈合法證明書正 本。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輸歐盟漁獲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