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捕撈合法證明書:

一、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之一。

二、漁船不符合第十八條規定。

三、申請人已申請之捕撈合法證明書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核銷,或未依第 二十六條規定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