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2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核發、核銷、註銷、補發漁獲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業務 ,得委任所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