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漁獲統計文件:

一、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事之一。

二、申請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漁船未符合第十二條規 定。

三、申請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漁船未符合第十二條規 定,或漁獲物未符合第十四條規定。

四、申請人已申請之漁獲統計文件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核銷,或未依第二 十六條規定註銷。

五、所申請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漁撈期間,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或漁 業法所處罰鍰尚未繳納,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