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魚貨來源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人,經主管機關暫停出口資格。

三、有第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

四、漁船不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五、申請人已申請之魚貨來源證明文件,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核銷,或未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