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0條
申請魚貨來源證明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申請人並應檢附可追溯至經營者之買賣流程紀錄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 ,向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魚貨來源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