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8條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員工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設管理小組,員工未滿三十人 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採購、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行為規範及作業流 程之執行管理。

前項管理小組人員或專責人員,每三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關於打擊非法 、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教育訓練至少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