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7條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應依附件四所定申報格式,於每季終了十五日內,申報 前三個月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採購、銷售及庫存資料。

前項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依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申請漁獲 證明書者,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