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遠洋漁業相關業者從事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出口,應填
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遠洋漁業
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以下簡稱遠洋魚貨出口業者):
一、代表人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下載申請人之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基本資料。
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下載申請人之出進口廠商登記基本資料。
四、業務營運說明書(如附件三),內容應包括公司組織圖、人力配置、
進銷貨項目、進銷貨廠商、風險管理等事項。
五、採購、銷售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行為規範及作業流
程文件。
前項申請人,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有案之出進口廠商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行為規範,除應符合貿易相對國有關進口魚貨之規定外,應
包括第六條規定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所應遵守之事項。
第一項第五款作業流程,應包括採購、運送、倉儲、加工或銷售等流程,
足以追蹤漁獲物或漁產品流向及追溯其來源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