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6條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出口資格:

一、經稽核評等為乙等,且經三次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經稽核評等為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