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4條
稽核結果後,其評等之等級,區分如下:

一、優等:無缺失。

二、甲等:次要缺失五項以下,或主要缺失僅一項。

三、乙等:次要缺失六項以上未達十二項,或主要缺失二項以上未達四項 。

四、丙等:次要缺失十二項以上,或主要缺失四項以上。

前項缺失之採計,三項次要缺失等同一項主要缺失。

稽核評等為優等者,得自最近一次稽核結束日起五年內,免予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