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2條
主管機關稽核遠洋魚貨出口業者前,得命其限期提供包括採購、銷售漁獲 物或漁產品之追蹤追溯管理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應於完成前項資料審查後,訂定稽核計畫,並通知遠洋魚貨出口 業者配合稽核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