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主管機關應就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按申請核准時所檢附之業務營運說明書
內容,依附件六風險基準表之評分,區分為高度風險、中度風險、低度風
險三類,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稽核:
一、高度風險者:每年至少稽核一次。
二、中度風險者:每二年至少稽核一次。
三、低度風險者:每三年至少稽核一次。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最近三年內,平均每年出口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
或漁產品未逾一百公噸者,主管機關得免進行稽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經檢舉有涉及從事或支持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
作業之交易事項,或其所申請之相關漁獲證明書內容有異常情形時,主管
機關得隨時進行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