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 106 年 01 月 19 日)
第8條
第六條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合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 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間。

對外漁業合作核准之漁業活動項目,以漁業合作國所許可之作業方式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