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 106 年 01 月 19 日)
第5條
基於漁業發展政策及國家利益之整體考量,主管機關得指定財團法人或漁 業團體,代表業者與他國洽談漁業合作之船數、費用、作業天數、作業海 域範圍或應遵守事項等權利義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