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 106 年 01 月 19 日)
第3條
漁業合作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對外漁業合作:

一、對在該國管轄海域內作業之他國漁船欠缺管控機制。

二、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 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

三、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 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警告名單之國家二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欠缺管控機制之國家名單,由主管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