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 106 年 01 月 19 日)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漁業合作核准:

一、漁業合作國書面通知中止漁業合作。

二、漁業合作國有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或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 款規定條件。

三、漁業合作國之許可失效。

四、漁業合作漁船從事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