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 106 年 01 月 19 日)
第10條
對外漁業合作漁船於合作期間所捕漁獲物,應依本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漁獲證明文件之申請及核發。但對外漁業合作漁船依第二條第二款 所定方式所捕漁獲物,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獲統計文件、捕撈合法證明書 或輸歐盟漁獲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