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罰則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39條
經營者、從業人及遠洋漁業相關業者以外之中華民國人,有第十三條第一 項各款重大違規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 鍰。

經營者、從業人及遠洋漁業相關業者以外之中華民國人,最近三年內有第 十三條第一項之同款重大違規行為達二次以上,或有第十三條第一項之重 大違規行為達三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二百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最近三年內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達三次以上者,處新臺幣 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