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  ( 104 年 05 月 14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漁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使用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其每日收費基準如下:

一、浮動碼頭以船席計算:

(一)十公尺:新臺幣四百元。

(二)十五公尺:新臺幣六百元。

(三)十八公尺: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四)二十公尺:新臺幣八百元。

(五)三十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岸壁碼頭以船舶全長(Length Overall;LOA )計算,且長度以公尺 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一)十公尺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二)超過十公尺至二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元。

(三)超過二十公尺至三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五元。

(四)超過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三十五元。

(五)超過五十公尺:每公尺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3條
漁港遊艇停泊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或其委辦之機關(構 )收取。

前項漁港遊艇停泊費,本會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 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