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基因改造水 產動植物田間試驗,依本所田間隔離試驗設施淡水養殖館養殖容量劃分不 同區域,規定收取費用如附表。

第3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田間試驗,提供中文報告書每件二份,其需加發者,每 份計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整。

第4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