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 104 年 03 月 30 日)
第9條
取得台日海域作業許可之延繩釣漁船,其船位回報器應維持全年正常運作 ,漁船進港時亦同。

延繩釣漁船出港前,應經海岸巡防機關向當地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所設岸 上接收中心(以下簡稱岸上接收中心)查詢並獲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 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

前項延繩釣漁船出港後,船位回報器應每小時自動回報船位。

延繩釣漁船未正常回報船位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該漁船限期返港修復, 限期返港期間應改用通訊設備,每四小時向岸上接收中心回報船位,返港 後未完成修復前不得出港作業。

延繩釣漁船進港後,如有關閉船位回報器之需要,應向本會漁業署申請核 准後,始得關機。

延繩釣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