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 104 年 03 月 30 日)
第6條
依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核發台日海域作業許可文件,許可期 間最長為一年。但不得逾漁業執照有效期限。

為台日海域資源管理或作業秩序維護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赴 台日海域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數或漁獲量,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