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漁業人申請許可赴台日海域作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蘇澳
區漁會彙整後轉中央主管機關: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二、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每小時主動回報船位
合格之證明文件。
三、船位回報器通訊費繳費證明文件。
四、漁業人所屬區漁會同意協助海上碰撞等事故處理之文件。
前項申請,漁業人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提出,蘇澳區漁會應於每年三月
三十一日前製作申請案件清冊轉中央主管機關。但一百零三年度之申請期
限延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蘇澳區漁會應於一百零三年四
月十五日前轉送申請案件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