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 104 年 03 月 30 日)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處漁業人或漁業從 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於出港後未每小時回報船位。

二、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未遵從指揮幹部之指揮。

三、未依第十一條規定,填寫及繳交漁撈日誌,或漁撈日誌填寫不實。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卸魚紀錄表填報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