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 104 年 03 月 30 日)
第16條
取得台日海域作業許可之延繩釣漁船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 船觀察作業。

配合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延繩釣漁船之漁業人、船長及船員應遵行事項 如下: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及送返觀察員。

二、提供觀察員在作業漁船上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醫療與執行任 務所需之空間、設備及資料。

三、於觀察員登船時,船長應向觀察員說明漁船之作息方式、安全維護及 漁船設施,並將觀察員上船執行任務之事實,通報全船人員知悉。

四、提供並協助觀察員獨立使用衛星電話或單邊帶無線電話(SSB)等通訊 設備。

五、每日應提供漁撈日誌供觀察員查核。

六、不得妨礙觀察員記錄漁船航行儀器相關資訊,並於觀察員執行任務時 ,為必要及充分之協助。

七、協助觀察員蒐集研究之漁獲樣本。

八、不得拒絕或妨礙觀察員就觀察任務有關事項所為詢問及作成紀錄。

九、簽署觀察員執行任務所得之資料或所作之紀錄,如對紀錄內容有不同 意見時,得附記其意見。

十、船長應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及給予 避難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