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 104 年 03 月 30 日)
第15條
延繩釣漁船每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於特別合作海域作業時,應遵守 下列規定:

一、北緯二十六度以南:

(一)投、揚繩時間:臺灣時間午夜零時投繩者,應於中午十二時前完成 揚繩。中午十二時投繩者,應於午夜零時前完成揚繩。

(二)投繩作業基準點:經度以整度或半度為基準,緯度以整分為基準排 序作業。

(三)作業通報:漁船抵達作業位置應運用共用頻道(九二二二千赫)週 知附近漁船;在同一位置已有漁船等待作業,晚到之漁船應另尋其 他位置。

(四)投繩方向:統一採東西向投繩。

(五)投繩距離:東西間距不得超過三十浬、南北間距至少為一浬。

二、北緯二十六度以北:

(一)投繩方向為由起點往西投繩,投繩開始時間為臺灣時間四時至五時 ;投繩方向為由西往東投繩者,投繩開始時間為晚上七時以後,可 投至東經一百二十五度四十分,並需於次日上午八時前於該海域完 成揚繩作業,且完成揚繩作業後不影響在該海域其他漁船作業。

(二)船間距離至少為四浬。

(三)投繩次數為每一天一次。

(四)在揚繩結束之後,應在下次投繩開始時間之前返回上次投繩開始之 位置。

(五)漁船作業時應事先與在週邊作業之日本漁船連絡,確認能否在該海 域作業後,才從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