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 104 年 03 月 30 日)
第12條
取得台日海域作業許可之延繩釣漁船,限於宜蘭縣南方澳漁港進港卸魚, 非經專案核准,不得至其他港口進港卸魚。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卸魚情形,漁業人或船長不得拒絕。

取得台日海域作業許可之延繩釣漁船返港卸魚時,應填寫卸魚紀錄表,並 於返港後七日內向蘇澳區漁會繳交。蘇澳區漁會應於每週一將前一週所收 受之卸魚紀錄表核轉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