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漁業管理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6條
前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兼營扒網漁業:

一、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但收回漁業執照處分已 開始執行者,不在此限。

二、漁船未依第四條規定實地審查或實地審查結果不符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