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漁業管理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漁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漁業人得申請兼營扒 網漁業:

一、配備扒網或圍網網具及滾筒式揚網機之網船。

二、配備集魚燈具之燈船。

三、配備冰藏或冷凍艙間之運搬船。

前項漁船之漁業人,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漁業執照影本 、漁船及配備前項各款之一所定設備之照片,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實地審 查。

建造中漁船之船殼已成型者,其漁業人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 檢具建造許可函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審查船殼已成型;並 於建造完成取得漁業執照後三十日內,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 地審查船殼成型證明文件及前項所定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實地審查。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二項實地審查,認漁船符合第一項所定條件之一者, 發給其漁業人實地審查合格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