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依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赴東北海區作業者,核發東北海區鯖漁
業作業許可文件;其許可種類如下:
一、單船作業方式:核發東北海區鯖漁業單船作業許可。
二、圍網船搭配燈船、運搬船之船團作業方式:核發東北海區鯖漁業船
團作業許可,並於船團所屬各漁船之漁業作業許可文件載明漁船統一
編號、作業態樣及同船團其他船名。
每組船團最多包括一艘網船、二艘燈船及一艘運搬船。
同一漁業人所有鯖漁船之船團超過一組者,其網船、燈船、運搬船得申
請許可為互相搭配作業,不受前項船團總艘數限制之規定。
第一項東北海區鯖漁業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但不得逾漁業執照有效期
限。
取得東北海區鯖漁業許可之鯖漁船,應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始得
互相搭配作業從事鯖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