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 102 年 06 月 26 日)
第7條
動力漁船之漁船保險,其全年保險費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六千元。

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