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 102 年 06 月 26 日)
第6條
漁業署收到區漁會所轉送之申請案件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將審查 結果函復申請人;其經審查通過者,漁業署應依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基準 核發補助款,撥由收件區漁會轉發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