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 100 年 07 月 07 日)
第8條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得獎人之事蹟為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得 獎資格;已頒發之獎狀及獎金,予以註銷並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