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 100 年 07 月 07 日)
第4條
前條候選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派(聘)所屬人員及相關專家、學者九人至 十五人,就候選人之品德操守與其對漁業發展貢獻及傑出成就之事蹟等項 目評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