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 100 年 07 月 07 日)
第3條
符合前條情形之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由依法設 立或登記之漁業(民)團體、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行政機 關(構),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推薦。

每一推薦單位每屆以推薦一位候選人為限。

第一項候選人包括從事漁業工作人員、從事漁業相關產業人員、從事漁業 管理人員及從事漁業研究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