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 101 年 05 月 24 日)
第2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本規則規定提出之申請,就申請人請求 予以保密之關鍵技術部分,在不違反相關法規之範圍內,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