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 101 年 05 月 24 日)
第21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有影響生態環境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或輸出 、輸入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有急迫危險時,主管機關得命其將基因 轉殖水產動植物及已受影響之其他動植物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