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 101 年 05 月 24 日)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未經許可輸入或輸出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者,依本法第六 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罰,並得命其將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銷毀,或為其他 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