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 101 年 05 月 24 日)
第18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繁養殖場等相關場所進行稽查,並對基因轉 殖水產動植物或其他可能受影響之動植物進行無償取樣,其負責人或管理 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