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6條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捕撈國際漁業組織所規範之魚種,應以 船籍國及沿岸國已取得漁獲配額之魚種為限,並應按船籍國及沿岸國分配 之漁獲配額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