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4條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接受船籍國派遣觀察員隨船作業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漁船應依船籍國與沿岸國核准之作業海域、 作業漁區、作業期間、漁具及漁撈方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