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條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從事之漁業種類或作業海域,為國際漁 業組織規定應實施作業漁船名單措施者,該漁船應經船籍國提報國際漁業 組織許可納入作業漁船名單後,始能出港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