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8條
中華民國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按次處罰之裁罰基準如下:
一、三年內第一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罰鍰。
二、三年內第二次違反者,處新臺幣四百萬元罰鍰。
三、三年內第三次違反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罰鍰。
四、三年內第四次以上違反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
前項有關違規次數之計算,自最近一次違規日起回溯三年之期間,為次數 之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