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5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異動之日起三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一、投資金額或出資比率變更。

二、共同投資人新增或減少。

三、所許可投資經營漁船之船名或編號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