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條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投資人名冊 及投資人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投資人有二人以上時,應由全體具名,並得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 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