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  ( 106 年 03 月 27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同 月二十八日止,以書面或電子傳遞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度作業資料 。

第3條
前條所定應申報之作業資料應包含下列項目,其格式如附表:

一、作業期間。

二、漁業種類。

三、主要漁獲漁種。

四、漁獲重量。

第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