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遺傳特性調查 ( 105 年 01 月 27 日)
第17條
申請遺傳特性調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 出:

一、遺傳特性調查計畫。

二、特性說明書。

三、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小組審議完成之證明文件。

四、依基因重組實驗守則規定完成實驗室試驗之證明文件。

五、前條第一項所定文件。

第18條
前條第一款所定遺傳特性調查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試驗目的及期限。

二、調查項目及調查方法。

三、使用隔離設施之種類。

四、有關田間試驗後安全管理及防範措施。

五、轉殖之外源基因在國內外相關文獻之探討及對環境可能衝擊之預期。

六、試驗期間與試驗後水產動植物及其產物等試驗廢棄物之處理方式。

前項第二款所定調查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繁殖特性及一般性狀表現。

二、與近緣水產動植物、野生種或同種雜交之可能性。

三、外源基因在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表現部位及其穩定性。

四、其他必要之項目。

第19條
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定特性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體水產動植物之名稱、來源、分類學地位、用途、國內養殖情形、 一般生物學特性、繁養殖方式、食性及在國內之野生種或近緣種。

二、基因轉殖所使用之外源基因種類、數目、名稱、來源及其表現之調控 機制,與其在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細胞內之存在位置、表現及其穩定 度。

三、載體之名稱、來源及分子特性。

四、基因轉殖方法、鑑定方法、學理依據及轉殖後標的基因之分子證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