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執行及監測 ( 105 年 01 月 27 日)
第27條
經本規則審議通過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供食用者,應依食品衛生主管機 關規定辦理。非供食用者,應依使用目的,按有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