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田間試驗之申請 ( 105 年 01 月 27 日)
第14條
田間試驗包含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二階段,其申請許可時點規定 如下:

一、遺傳特性調查,應於完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引進前申請。

二、生物安全評估,應於完成遺傳特性調查並經審議通過後申請。

國外引進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如已於輸出國完成遺傳特性調查者,得檢 具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直接申請生物安全評估。

基因轉殖觀賞魚之田間試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將第一項所定遺 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執行。